業主個人有權要求分配小區公共收益嗎?
2026-05-06 08:39:27
admin
先說答案:
小區公共收益,
因其歸全體業主共有,
處分權在全體業主,
業主個人無權單獨主張
分配共有部分收益。
王某系宜興市丁蜀鎮某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公共水電分攤費:0.4元/平方/月(獨立建賬,依實分攤);電梯使用費:0.4元/平方/月(獨立建賬,依實分攤);2024年1月,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收支情況報告(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支情況)。電梯運行費收入317828.2元,支出329975.09元;公共水電分攤費收入317828.2元,支出267529.15元,結余50299.05元。王某認為,物業公司應退還其公共收益、電梯維護費用273.5元、公共水電分攤費用206.5元等,故提出訴訟。
法院認為,《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取得、使用及分配,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在業主未依照法定表決程序表決通過分配方案,且未對相應業主進行授權的情況下,單個業主無權主張分配小區共有部分收益。另外,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公共能耗費及電梯使用費按年交納,實行包干使用,物業公司據此主張盈虧自動結轉計入下一年度,符合“包干使用”的合同約定,不損害業主利益。一部分是物業服務企業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的對價,即狹義的物業費;另一部分則是小區公共區域產生的水電能耗費用及電梯使用費,該部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交納,向業主預收。
對于公共區域水電能耗及電梯使用費,預收后如何決算則要結合具體的物業服務合同而定。如本案小區約定實行包干制,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后用于小區公共區域運行和電梯維護,自負盈虧,業主不得以存在盈余為由要求退款。對于公共收益,因其歸全體業主共有,處分權在全體業主,業主個人無權單獨主張分配共有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