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物業糾紛典型案例,業主全部敗訴
案例一: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
案例二:業主因車輛被盜拒交物業服務費
案例三:小區違規私搭亂建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
案例四:業主因房屋空置拒交物業服務費
案例五:業主因房屋出租等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
案例六:業主以自己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案例七:業主以物業服務存在輕微瑕疵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案例一 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案例二 業主因車輛被盜拒交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業主是自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是每個業主的義務。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成立的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非保管合同關系。物品被盜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待公安機關破案后,業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明顯過錯,則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在雙方未就車輛看管作特別約定且物業服務公司僅向張某收取低額物業服務費的情況下,若使物業服務公司擔負看管或防護眾多業主私人物品的責任,顯然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 案例三 小區違規私搭亂建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李某某向C物業服務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和支付相應違約金。 法官說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規定。 物業服務公司不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并無任何行政執法權,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存在的違章搭建、車輛亂停亂放、侵占公共綠地等影響小區秩序的行為只要履行了監督和督促整改、制止義務并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門,即可認為其履行了相應的物管職責。 此外,相鄰業主違法搭建形成的是李某某與田某的相鄰權糾紛,與本案的物業管理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李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該糾紛。 案例四 業主因房屋空置拒交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span> 法院認為,房屋空置系業主個人原因所致,且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服務的對象并非某個特定的業主,亦非針對單個業主的房屋,而是整個小區。 即使部分業主不居住在小區,物業服務依然在繼續,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即無論業主是否在小區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物業服務均在正常進行。 案例五 業主因房屋出租等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呂某和承租人承擔連帶向D物業服務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責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案例六 業主以自己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由 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案例七 業主以物業服務存在輕微瑕疵為由 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