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起訴欠費業主,業主反訴,法院判了
地下車庫未交付、圍墻用鐵皮代替,物業費每月2.8元/平方米,南寧市五象大道一小區業主認為“質價不符”,拒交物業費。
小區物管公司將一名業主訴至法院,追索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則提出反訴。
近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業主要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因物管公司服務有瑕疵,駁回其違約金的訴求,同時駁回業主的反訴請求。
被物管公司起訴的業主是何先生。2020年底,他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套房屋。2022年12月25日,開發商交房。
收房當天,何先生與某物管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物業費為每月2.8元/平方米,同時交了半年的物業費近1500元。
可收房后,眾多業主發現,小區本來規劃建設的圍墻和市政道路,因市政道路未完工,開發商臨時搭設了鐵皮圍擋充當圍墻。
小區地下車庫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地下車庫存在天面多處漏水、排水井尚未完工存在安全隱患、出口入口合一等問題。
此外,物管公司在引入電動自行車充電企業的過程中沒有做到公開透明,充電點設置時也未公開征求業主意見。

涉事小區圍墻用鐵皮替代。
很多業主認為,每月2.8元/平方米的物業費過高,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務“質價不符”,何先生等業主遂拒交物業費。
2025年7月,物管公司將何先生訴至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6654.9元。
何先生則提出反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返還他已支付的物業費1000元。

涉事小區地下車庫部分設施仍在收尾,未交付使用。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由此,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何先生要求撤銷、退還物業費沒有依據,法院不支持。
至于物業費,該小區存在規劃建設的圍墻暫由鐵皮圍擋替代、地下車庫天面漏水、排水井尚未完工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根源在于開發商尚未完成建設、交付,與物管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本身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物管公司提供物業服務過程確實存在瑕疵,尚存在改善的空間,但業主不能因為某項服務存在一些瑕疵就否定整個服務過程。
由此,法院判決,何先生向物管公司支付物業費5000多元,駁回物管公司違約金的訴請,以及何先生的反訴請求。
1月26日,對于該判決,何先生表示不服,準備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