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宣傳物業服務管理政策法規,普及物業服務管理知識,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系統梳理了物業服務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知識,從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區域車輛管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業主自治等方面,以問答的形式進行分期宣傳,推動營造物業服務管理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筑物享有何種權利和義務?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
什么是業主專有部分?
業主專有部分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特定空間享有的所有權部分。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什么是業主共有部分?
業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由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共有部分由什么組成?
業主的共有部分主要由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組成。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誰所有?
建筑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保修期內,物業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保修期后,業主專有部分的維護責任由誰承擔?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第六十六條
保修期后,業主共有部分的維護責任由誰承擔?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人承擔。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保修期后,業主共有的電梯等特種設備該如何維護?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由誰承擔?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由其運營管理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維修、養護、更新費用,可否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不可以。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并與物業服務人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來源:《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