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根據《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PS:根據《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劃重點:業主享有接受物業服務、提出建議的權利,以及投票權、選舉權、知情權、監督權、收益權等權利;業主應履行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相關的決定、交納相關的費用(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