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負面清單
2026-05-06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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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名稱)業主委員會實行負面清單制,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四)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費,故意誘導、教唆業主拒繳物業費;(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八)拒不執行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本規程及其他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九)拒不履行本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的;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暫停該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或者依據業主大會授權終止該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需要部門處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任何業主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并要求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決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撤銷其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并公告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造成業主或者他人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大會召開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