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區水電公攤的情況說明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為維護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保障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現將小區水電公攤費用情況說明如下,以便大家了解。
一、水電費公攤的解釋:小區水電公攤費用是指公共區域及共用設施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水、電費用及損耗。
1、計入公攤用電的設施設備:樓道、電梯廳、大廳、園區照明、景觀、消防、門禁、監控、周界報警、電梯、發電機、高低壓配電、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產生的用水用電費用及損耗。
2、不計入公攤的用電:小區地下室照明、人防分區應急照明、物業辦公室、物業用房、游泳池、人防充電樁用電、電動車充電樁用電。
3、計入公攤用水:園林綠化灌溉、日常保潔用水、景觀水系、消防用水及損耗。
4、不計入公攤用水:游泳池用水、物業辦公室用水、物業用房用水。
二、公共用電、用水分攤辦法如下:
1、用戶應交公攤電費的計算公式為:
用戶應交公攤電費=(分類目錄電價×公共用電表計總電量÷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2、用戶應交公攤水費的計算公式為:
用戶應交公攤水費=(分類目錄水價×公共用水表計總水量÷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3、電梯運行電費要單獨裝表計費,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實際使用電梯的業主、使用人按每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
用戶應交公攤電梯運行電費計算公式:
用戶應交公攤電梯運行電費=(分類目錄電價×電梯表計總電量÷該幢住宅樓內總建筑面積)×實際使用電梯的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4、供電專業經營單位因故停止供電時,物業管理區域內啟用自備發電設備所產生的油耗等費用,剔除已按目錄電價標準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電費外,差額部分由所有業主、使用人按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
5、物業管理區域二次供水用電費用,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據實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的路燈、樓道等公共照明、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以及喜慶、宣傳、裝飾、公共損耗(變壓器損耗、線路損耗等)水電費等,單獨裝表計費,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業主、使用人按每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注:小區所有公共用電、用水公攤電費、水費由小區內所有業主(含在住、未入住、未裝修、未收樓)按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分攤。
三、水電公攤的政府相關政策、法規文件如下: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2、《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業主共有部分應當安裝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共有部分使用的水電費用,可以納入物業服務費用統一收取,也可以由業主根據實際消費分攤,具體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
(三)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暖費用。
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暖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4、海南省發改委、工信廳、住建廳和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瓊發改規〔2023〕4號)
5、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四條:
(一)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水、電費根據水、電表記錄及校定費率計算。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包括二次供水用電)的公攤參照按政府相關政策、法規、文件等的規定執行。
供電專業經營單位因故停止供電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分啟用自備發電設備所產生的合理油耗等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按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分攤。
四、每月8日前物業服務中心將合計上月公攤用電、用水相關費用并在樓棟公告欄內公示,業主、使用人(含未入住業主)須在每月的10日前將上月各項公攤水電費繳清。如對公攤費用有任何疑問,可聯系客服管家或到物業服務中心了解查詢。
為保障小區公共用水、用電能正常使用,請各業主、使用人及時繳納相關公攤費用。感謝理解與支持!
物業服務中心
2026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