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可以禁止無車位業主在小區內長期停車嗎?
2026-01-16 16: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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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林某某作為小區業主,因物業禁止其車輛長時間停放于小區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原來,林某某在購房時未購買車位,入住后也未租賃車位,其車輛長時間停放于小區內勢必會影響其他業主的通行。小區內公共道路被擠占,物業便禁止未交費的業主長時間停放車輛。業主林某某認為,小區的公共道路是業主共有的,因此可以免費停放在小區;物業公司認為,小區的公共道路是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的,業主停放車輛應當交納停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如果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應當事先與物業公司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林某某既未購買停車位也未交納相應的場地使用費,同時未經協商允許,便要求物業允許其車輛進出小區停放,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物業禁止未購買、租賃停車位業主的車輛停放小區,很多業主認為物業沒有權利禁止其車輛進出小區。但是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物業、業主均應認識到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要履行自己的義務。物業管理目的是為全體業主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這是雙方共同利益、義務所在。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車輛的場所屬于所有業主共有,物業有權代為收取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和車位場地費等收益資金,但應當嚴格按照當地政府指導價收取,并獨立核算,予以公示,對出入停放的車輛履行好管理義務。而作為業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按時交納相關費用的義務,積極配合物業對車輛的管理,共同維護小區安全、有序,構建和諧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