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雪壓樹砸車,物業免責?法院:已盡預警義務不擔責
2025-12-30 17:45:23
admin
暴雨天氣下,小區的樹木斷枝將業主停在地面的私家車砸壞。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車輛維修費和車衣裝貼費用。物業公司卻以天災無法避免為由拒賠。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哪些糾紛的原因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近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對雙方爭議作出明確裁判。因雨雪冰凍天氣,某市一小區多棵樹木倒塌,業主祝先生的私家車被斷枝砸出多處損傷。事后,他未就車輛損失進行修復,也未支付相關費用,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事發前一天晚上,工作人員曾在業主微信群提醒過業主不要把車停在樹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雖然天氣預報報道過暴雪凍雨極端災害天氣,不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武漢屬于中部城市,對于突降暴雪凍雨極端天氣災難性后果難以預見,客觀上也不具備相應的完全充足抗御能力。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不能苛求物業公司在突發暴雪凍雨極端天氣中盡到完美的注意義務。而業主作為車輛管理人,在收到物業公司提醒后仍未妥善處理車輛停放位置,其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也不能歸責于物業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法官提醒,侵權責任中的過錯判斷,需要考慮按照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注意義務和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來確定行為人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雖然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是物業作為小區管理方,應對業主履行提醒義務,盡量避免業主在小區里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文章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