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樓頂平臺種植花草苗木,物業有權清理嗎?
小區公共平臺屬于公共區域,
業主長期占用該公共平臺,
大量種植花草苗木,
已經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
還引發了鄰里糾紛,
有義務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清理。

??其他小區的照片
01.案情簡介
家住無錫市錫山區的老黃是一位園藝愛好者,20年來他陸陸續續在自家房屋外公共平臺上“攢”出一片“空中花園”。
公共平臺位于三樓,李阿姨的商鋪位于該平臺下方。
李阿姨說,早在幾年前,商鋪頂部開始漏水,修了多次也不見好。她懷疑是老黃花壇里的樹木根系過度生長破壞了屋頂防水層導致,因此多次要求老黃清理。
但老黃覺得自己花壇防水措施做得很好,漏水與他無關,雙方就這樣僵持不下。
直到物業公司多次介入溝通后,老黃的兒子才“松了口”,同意物業人員從老黃家中進入平臺開展清理。
本以為此事已解決,沒想到老黃得知后不同意了,他認為物業公司未經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他兒子的要求保留相應的部分植物,導致大量植物被隨意丟棄,造成嚴重損失,這公然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屬于違法行為。
而物業公司則表示,清運工作是經過老黃兒子同意后進行的,不存在未經同意私自清運的情況。
雙方各執一詞,老黃便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

??其他小區的照片
02.裁判說理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對于小區公共區域的利用應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權益。
本案中的平臺系公共區域,老黃長期占用該公共平臺,大量種植花草苗木,已經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還引發了鄰里糾紛,因此老黃有義務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清理。
物業公司在前期多次溝通未果后開展清理工作,系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區安全隱患、保障全體業主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是履行物業管理的必要措施,不構成財產侵權行為。
針對雙方爭議的綠植保留范圍問題,鑒于物業公司與兩位證人陳述一致,法院采信了物業公司與證人的陳述,即“保留指定綠植,其余由物業公司清理”,物業公司提供的照片也證明了部分綠植被保留,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在清運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清運當天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老黃的房屋進入公共平臺,后又通過該房屋進行清運的事實,因此法院推定物業公司的清運行為必然是得到了老黃或其家屬的認可。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合法合規,依法駁回了老黃要求賠償3萬余元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