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動用維修資金,業主自行承擔消防設備失靈產生的火災損失
2025-10-29 14:21:52
admin
李先生為重慶某小區業主,2017年其房屋發生火災。雖積極撲救,但因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消防栓無水帶、無水、消防設施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違法行為,致使發生火災時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對物業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因此李先生(原告)認為,物業公司存在上述消防違法行為致使原告在火災中損失擴大,故應承擔賠償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全部財產損失玖拾萬元。
↑其他小區的動圖
1.火災發生的原因系室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發,加之原告自身處置不當,導致火勢蔓延和擴大,故損失與被告無關。2.被告不是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所有人,僅依據被告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受委托履行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等責任。3.小區的消防設施早已損壞,因無錢維修無法正常工作。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4.物業公司已經多次依法啟動動用維修資金(大修基金)維修消防設施的業主表決工作,因未獲得合法的票數沒有通過。5.物業公司又向主管部門申請緊急動用大修基金維修消防設施的工作,但在等待審批過程中,就發生了本案的火災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物業公司在火災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管理和維護義務,提供相應的服務。本案中,依據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事實,起火原因為客廳沙發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起火部位位于客廳沙發。并無證據證明火災的發生系被告物業公司的行為所致,被告物業公司對此并無過錯。本案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物業公司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確有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的義務。依據被告舉示的證據材料,被告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已定期對消防系統進行了測試檢查。在火災發生之前,被告已就消防設備設施老化、消防管網等存在的問題需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整改,上門征求業主意見;在部分業主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及時依照緊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流程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并就消防設施整改事宜多次聯系業主委員會,均因維修資金無法啟動而擱置。火災發生時,雖然室內消防栓存在無水的情況,以至于未能及時撲滅火情,但被告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對小區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義務;在火災發生后,被告積極撲救,配合滅火,故被告對此并無過錯。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